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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
发布时间: 2010/9/20 17:33:43        阅读8346次

一、《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 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 步。
三 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 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 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 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 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 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 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意接收;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 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金额;
2、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 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 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 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 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 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 《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交的保险费会不会“打水漂”?
  答:凡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全额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没有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依据什 么办法计算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保后返乡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 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 哪些人员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需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应在 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额。
十 一、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如何转移?
 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十 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建立程序如何?
答: 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 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十 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程序怎样?
  答:(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 时缴费帐户建账地可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
  (二)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审核无误 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四)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帐户
(五)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 将转移基金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十 二、退休人员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已经退休的人,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已经 确认了,也就没有必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另外一个地方。当然,为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方便,我们现在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养老金的异地领取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这样的系统来实现异地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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